湖北:精准打击组织、策划和实施围标串标的“标贩子”

政府采购信息网 李璞 2024-11-26 14:02:52

日前,湖北省发改委印发《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发改公管〔202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改革创新重点任务和具体举措,提出了22项改革措施,加快推动湖北省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实施意见》提出,不断修订完善各类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推动招标人在我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结合项目需要自主选择使用。省级已制定示范文本的,各地各部门不得以细化、配套等名义另行制定本地本行业示范文本并强制招标人使用。完善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提高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的技术因素评分占比权重。推动招标人自主实施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

《实施意见》强调,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标书费、资料费、报名费等费用。发挥招标投标行业协会作用,加大招标代理专业知识培训力度,提升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业务水平。依法处理严重违法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并实行行业禁入。

《实施意见》要求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违规活动。持续深化全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依法加强国债和专项债等各类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管力度。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严禁项目未招先建、虚假招标、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精准打击组织、策划和实施围标串标的“标贩子”。从严查处参与围标串标的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加大对涉及企业、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的典型案例曝光力度。

《实施意见》还从优化招标采购方式、加强绿色招标采购应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提出指导的相关意见。

以下为原文

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18日

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文件精神,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强化招标投标与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改革衔接,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招标投标市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招标投标制度规则

(一)规范制度建设管理。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后,及时跟进修订《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修订完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标准、招标投标档案管理等制度。加强对拟制定的招标投标领域制度文件和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清理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等隐性壁垒问题。开展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专项制度清理,对我省招标投标领域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以及示范文本进行全面排查,按程序开展清理。(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易〈采购〉中心)

(二)规范招标文件编制。不断修订完善各类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推动招标人在我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结合项目需要自主选择使用。省级已制定示范文本的,各地各部门不得以细化、配套等名义另行制定本地本行业示范文本并强制招标人使用。完善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提高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的技术因素评分占比权重。推动招标人自主实施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易〈采购〉中心)

(三)完善信用评价机制。落实国家招标投标领域统一分级分类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电子化信用档案。分领域规范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应用,依法依规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清理投标资格条件、评标标准中的信用评分环节,规范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应用,平等对待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

二、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四)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制定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细化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主体责任和权利义务。尊重和保障招标人法定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招标人在选择代理机构、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落实招标人处理异议责任和评标报告审查义务,探索建立招标投标活动评标环节快速纠正机制,压缩招标投标周期,提高招标投标活动效率。(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易〈采购〉中心)

(五)加强代理机构管理。制定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代理委托协议范本,引导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规范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按照委托协议对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委托范围、委托权限和代理服务费的具体金额或计算方式。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标书费、资料费、报名费等费用。发挥招标投标行业协会作用,加大招标代理专业知识培训力度,提升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业务水平。依法处理严重违法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并实行行业禁入。(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交易〈采购〉中心)

(六)加大招标信息公开力度。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是全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投标信息的指定发布媒介,我省各类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应当通过交易平台推送至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信息发布时间以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开时间为准。国家对信息发布媒介另有规定的,应同时在国家指定媒介上发布。规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计划公告制度,积极引导招标人发布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招标计划公告。招标计划公告应当载明拟招标项目概况、预计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等,供潜在投标人知悉和进行投标准备。鼓励招标人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等媒介提前公示招标文件。(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易〈采购〉中心)

(七)推行过程结算。合同工期一年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过程结算。采用过程结算的项目实施招标时,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标明,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过程结算的节点、价款的计量计价方式、价格调整方法、预付工程价款和进度款的抵扣方式和抵扣比例、价款支付方式和时限等内容。(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

(八)强化项目“两算”。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总体时间控制在11个月以内,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竣工结算、财务决算节点,加快项目及时转固。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三、完善评标定标机制

(九)推进评定分离改革。在房建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推行评定分离改革,对于投资额较大、工艺技术较为复杂的项目推行“资格预审+评定分离”模式。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实施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明确标注“评定分离”字样。逐步在其他工程领域探索实施评定分离改革。(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交易〈采购〉中心)

(十)改进评标方法和机制。分领域完善报价清单合理性分析规则和低于成本价分析规则,为评标委员会甄别不合理投标报价、依法否决严重影响履约的低价投标提供支撑。逐步扩大房建市政领域暗标评审项目范围,统一投标文件格式、模块化评审内容、随机分配评审顺序,促进评标活动公平公正。(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易〈采购〉中心)

(十一)深化远程异地评标改革。推进全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除武汉市外,市(州)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以上、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以上、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县(市、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以上、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以上、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武汉市要积极探索中心城区与远城区、远城区与远城区,以及与鄂州市、黄石市等地开展远程异地评标。有序推动跨省远程异地评标,与外省市共享优质评标专家资源。探索以席位制为基础的远程异地网络评标。(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交易〈采购〉中心)

四、推进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

(十二)优化平台体系建设。完善以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为枢纽的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汇集全省各类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交易信息。强化信息汇集考评,提高交易数据汇集的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提升数据质量。优化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各交易平台功能,提升集约化水平。探索交易平台社会化试点,将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专业化、标准化原则建设运营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纳入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交易〈采购〉中心)

(十三)强化数字技术应用。推动招标投标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融合发展。落实国家移动CA(数字证书)技术标准,逐步实现与全国跨区域数字证书互认,持续推进电子营业执照“一网通投”改革。推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与招标投标交易编码关联应用。(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交易〈采购〉中心,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

(十四)优化交易流程。按照国家电子招标投标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的要求,不断优化全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电子化交易流程。除涉密项目外,各类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以全流程电子化方式实施。全面推广以电子保函(保险)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交易〈采购〉中心,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

五、加强协同高效监管

(十五)推动全链条监管。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为唯一标识,推动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平台与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等行业监管信息系统联通,实现项目前期论证、审批、招标采购、建设管理全流程“一码管理”,提升项目全生命周期监管能力。完善招投标电子监督平台功能,各行政监督部门通过招标投标电子监督平台,对各自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交易项目进行在线监管,处理投诉和举报,畅通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监督监管通道。推动省招标投标电子监督平台与各市州招标投标电子监督平台系统对接,实施全省招标投标跨地区、跨层级联动监管。完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向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移送线索机制。(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审计厅、省交易〈采购〉中心)

(十六)加快推进智慧监管。推动健全开放协同的招标投标数字化监管方式。建立大数据分析预警平台,运用数字化手段强化同类项目资格、商务条件分析比对,对异常招标文件进行重点核查。开展招标投标智慧监管试点工作,积极运用非现场、物联感知、掌上移动等新型监管手段,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总结经验后在全省推广应用。(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易〈采购〉中心)

(十七)加强评标专家监管。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评标专家专项清理,严格按照省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规定,对专家信息、资格进行全面复核,及时取消、清退不符合条件的专家。按年度对评标专家实行考评,累计记录不良行为,对存在不良行为的专家采取提醒、约谈、暂停抽取、清退出库等措施。实行评标专家对评标结果终身负责制。(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易〈采购〉中心)

(十八)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违规活动。持续深化全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依法加强国债和专项债等各类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管力度。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严禁项目未招先建、虚假招标、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精准打击组织、策划和实施围标串标的“标贩子”。从严查处参与围标串标的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加大对涉及企业、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的典型案例曝光力度。(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公安厅,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

六、提升招标投标政策效能

(十九)优化招标采购方式。制定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减轻基层负担。加强招标采购与非招标采购的衔接,在科技创新、应急抢险、以工代赈、造林种草等领域探索项目采用灵活方式发包。(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易〈采购〉中心)

(二十)落实相关激励机制。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参与招标投标相关政策。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参与招标投标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对已投保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一般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招标投标首购、订购创新产品、国有自主品牌设备和服务。将国有企业组织招标和参与投标纳入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并从严管理。探索将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情况列为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考核内容。(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交易〈采购〉中心)

(二十一)加强绿色招标采购应用。对照国家绿色招标采购示范文本,制定我省绿色招标采购指南。鼓励招标人在招标采购文件中合理设置绿色招标采购标准,对原材料、生产制造工艺等明确环保、节能、低碳要求,综合考虑生产、包装、物流、销售、服务、回收和再利用等环节,将产品碳足迹相关要求纳入招标采购需求。鼓励政府和国有企业优先采购和使用符合条件的碳足迹较低产品。(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政府国资委、省交易〈采购〉中心)

(二十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结合行业特点,分领域制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举措,明确各类工程项目预留给中小企业的份额比例,提高专门面对中小企业项目的首付款比例。政府采购项目中对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易〈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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